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玛工商处处字〔2018〕第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以罚款1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4 |
决定机关 | 昌吉州玛纳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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