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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玛工商处处字〔2018〕第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以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4
    决定机关 昌吉州玛纳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