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9979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3民初6913号 |
| 案号 | (2020)湘0103执465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5 359 041.99元; 二、由被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欠款5 359 041.99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为 1 380 545.91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 756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88 756元,由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4 400元,由被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 3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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