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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沈北市场监(虎监二)罚字〔2016〕05
    违法行为类型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对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许可证。”之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购进上述药品索取了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和成品检验报告单以及购进时的随货通行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提供了该公司的入库明细和销售流向明细等;该企业销售该批次药品时,严格按照GSP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以及《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6免责条款“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拟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4
    决定机关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