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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工商处字(2015) 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4日,从湖北嘉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6.26元/公斤购进16.26吨液化石油气内部使用15.93吨,剩余的液化石油于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9日对外按7元/公斤销售,共计销售0.33吨液化石油气,销售额2310元,获利244.2元。2014年10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委托山东省荷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2014年11月4日,经山东省荷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液化石油气为不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44.2元人民币 2:罚款6929.8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8-17
    决定机关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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