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68****7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6263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90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510000元、复利15994.3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复利)。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付律师费33333.34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出财产保全费1666.67元。 四、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826.2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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