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立信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3893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2229号
    案号 (2017)浙0702执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立信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耐司康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6188492.90元。二、被告江西立信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耐司康药业有限公司利息579480.5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己从2015年6月1日起算至2016年3月1日止),此后利息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浙江耐司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48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484元,由原告浙江耐司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5076元,被告江西立信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27408元(于履行时支付此款给原告)。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