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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立信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3893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453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日期 2016-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西立信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期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金华市华溪气体供应站干冰货款人民币17816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32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西立信药业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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