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苍南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必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85261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3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浙0327执12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执行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日期 | 2017-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苍南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8161013.41元及逾期利息、复利; 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顺卡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501弄34号105、106、107、108室房屋所得价款均以126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3、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顺卡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501弄34号201、202、203、204、205、206、207、208室房屋所得价款均以76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4、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浠铭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东方金座2幢2008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170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5、被执行人陈鑫、刘君雷对上述款项均以最高额8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被执行人陈志陆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6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7、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8205元,被执行人苍南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顺卡工贸有限公司诉讼费和公告费71455元,被执行人浠铭对其中的20100元共同承担、被执行人陈鑫、刘君雷对其中的67800元共同承担、被执行人陈志陆对其中的9800元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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