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宁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11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6月30日14时20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桃源中队执法人员依职权监督巡查至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北路与兴工二路交叉口,发现当事人宁海县兴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地下消防水管破裂存在漏水现象,擅自挖掘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北路与兴工二路交叉口人行道进行修复,被挖掘的人行道长约2.1米,宽约1.3米,面积约2.73平方米。当事人在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宁海县兴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宁海县兴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0 |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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