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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8)甬宁公共一决字第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海县兴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7月30日9时13分,宁海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公司雇佣车牌照为浙0257101的小型拖拉机将从岔路镇育才路安装自来水管施工中挖出来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岔路镇岔路村隔潭后门溪冷水潭旁边,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为10立方米。本机关于2018年8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行为:……(四)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以外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的规定。因你公司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现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二条规定,向陆地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向海洋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处罚;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之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7
    决定机关 县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