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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沙工商检处字〔2017〕第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制作销售“西域果园®牌红葡萄干”包装袋从事发布违法广告后,能在主观上充分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销毁了原有的包装袋,更改并制作了新的包装装潢,及时消除了影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6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蒋兆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