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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4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1952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0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8609789】。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淼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920.69元; 二、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淼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95920.69元为基敖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张鹤、李嘉鸿、李华尹对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淼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8元,由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鹤、李嘉鸿、李华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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