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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4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3265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86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8608628】。一、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顺昌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6425.05元; 二、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顺昌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456425.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李嘉鸿对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顺昌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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