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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4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9603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4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0603278】。一、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精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297元; 二、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精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52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为标准,从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李嘉鸿、李华尹对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东莞市精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4元、保全费1546.48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嘉鸿、李尹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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