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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4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23269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24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1-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2621687】。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景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721.28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71443.38元为计算基数分段计算,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275.22元为计算基数分段计算,其中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002.68元为计算基数分段计算,其中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嘉鸿就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的部分债务自2019年8月1日起承担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计算基数分段计算,其中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9月1日起再多承担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计算基数计算,2019年9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0月1日起再多承担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计算基数计算,2019年10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1月1日起再多承担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计算基数计算,2019年1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2月1日起再多承担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计算基数计算,2019年12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李嘉鸿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景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元、保全费1247.35元,由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嘉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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