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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4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27879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6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0613125】。 一、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友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05,806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405,8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友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友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服务费1,000元;四、被告张鹤和被告李嘉鸿对被告深圳市上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三友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74元,保全费2,602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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