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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青餐饮发展扬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81MA****RB1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扬仲裁字第151号
    案号 (2020)苏1081执1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惠青餐饮发展扬州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日顿食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0558.09元。 二、 惠青餐饮发展扬州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日顿食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0558.09元为基数,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案实收仲裁费用7513元、保全费用1570元,由惠青餐饮发展扬州有限公司负担仲裁费用7513元、保全费用1570元(此款扬州日顿食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回应餐饮发展扬州有限公司于履行本裁决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扬州日村食品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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