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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90901219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12月3日下午接到投诉称发现每天不定时有人在光明区马田街道南环路锦鸿花园7栋电梯内有人吸烟,有禁烟标识。12月4日我单位卫生监督员检查时发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南环大道88号锦鸿花园2栋架空层(物业服务中心)、7栋两个单元电梯间及其入户大堂,在前述场所显著位置未见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现场未见有人吸烟及丢弃的烟头。
    行政处罚内容 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二十四个月内再有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5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