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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347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0民初6625号
    案号 (2019)津0110执恢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东丽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供热水费1295778元、冷水费108000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欠水费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79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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