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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347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4442号
    案号 (2019)津0104执恢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20-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普惠圣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2647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原告自2014年2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李海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普惠圣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74元,公告费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普惠圣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李海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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