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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双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347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4169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1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1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宇川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货款296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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