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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347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一初字第0438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6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7
    发布日期 2017-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新借款本金人民币189200元; 二、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新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7日的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67317元; 三、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本金189200元、月利率1.8%为标准,支付原告陈新自2015年4月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浩、被告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五、被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浩、被告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陈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8元,由原告陈新负担252元,由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市百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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