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双印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34734-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丽民初字第163号 |
| 案号 | (2016)津0110执字第001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 发布日期 | 2016-06-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易游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证金2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易游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门票款1217184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易游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2元,原告北京易游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7113元,被告天津市朗钜温泉谷有限公司负担160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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