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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75****6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2798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7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顺英苗圃场工程款281209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2812096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09元,由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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