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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畅通达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567****5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3832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1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畅通达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苗希忠购房款3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购房款交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核减被告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向原告苗希忠已付的15万元)。 二、驳回原告苗希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华泰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畅通达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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