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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市监容罚字〔2020〕1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一般行政处罚:(一)处以违法生产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罚款5568元;(二)没收空气湿度调节装置/香薰加湿器(型号规格:GX-29K,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48台(2台已用于抽检)。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一般行政处罚:(一)处以违法生产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罚款5568元;(二)没收空气湿度调节装置/香薰加湿器(型号规格:GX-29K,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48台(2台已用于抽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2
    决定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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