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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芙国税 罚 〔2017〕 2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6-07-01 至2017-09-30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2016-07-01 至2017-09-30 增值税(软件服务)未按期进行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30
    决定机关 长沙市芙蓉区国家税务局浏阳河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