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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许市监案决[2020]0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对当事作出如下决定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广告发布,消除影响;2、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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