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78号被处罚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金荣组织机构代码:91330000147950465D住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0年6月3日开始对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6月5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路桥区一二级污水管网扩面延伸工程峰江片区(白剑线、花木路、环镇路、路泽太、保全路)的施工方,被处罚人于2020年6月2日和6月3日,将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兴峰路峰江小学西侧50米处路桥区一二级污水管网扩面延伸工程峰江片区施工场地的建筑垃圾(弃土)交给许国林等个人运输,由许国林等个人驾驶浙JW00Z3等轻型自卸货车将上述建筑垃圾运输至峰江街道保全村后黄109号南侧农田倾倒,至案发时已运输上述建筑垃圾约95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证实了被处罚人为路桥区一二级污水管网扩面延伸工程峰江片区(白剑线、花木路、环镇路、路泽太、保全路)的施工方。2.路桥区一二级污水管网扩面延伸工程峰江片区施工场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案发时路桥区一二级污水管网扩面延伸工程峰江片区施工场地施工及产生建筑垃圾情况。3.峰江街道保全村后黄109号南侧农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案发时上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现场处置情况。4.受委托人陈帅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于2020年6月2日,将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建筑垃圾交给许国林等个人运输。5.许国林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于2020年6月2日将上述建筑垃圾交给其个人运输,由其驾驶浙JW00Z3轻型自卸货车等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峰江街道保全村后黄109号南侧农田倾倒。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被处罚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7 |
决定机关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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