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9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98号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冯金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65D联系电话:13566866776住所地/经营场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2019年5月20日9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黄岩区北城街道萃华街时,发现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萃华街市政工程正在施工,出入口没有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导致车辆带泥出工地时污染路面。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5月23日17时前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2019年6月11日8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到黄岩区北城街道萃华街查看时,发现该工地仍未配备高压冲洗设备。本机关已于2019年5月20日责令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785号),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二)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三)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四)不得私自安装排放泥浆、污水的管道等设施;(五)如实记录渣土运输情况,运营台账齐全。施工单位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8 |
决定机关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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