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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城法罚字[2018]第110382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8月9日中午,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余杭区塘栖镇西小河路圣堂漾地块1#至4#商业、连廊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南侧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当日11时20分,被执法人员查获。经勘查,现场工作人员使用水泵,通过直径10厘米的软管,先将工地内的污水排放至该项目工地的南侧,然后主观有意的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让污水流排至工地南侧的翠籽河内。经测量,排放的污水污染河道长7.2米,宽3.5米,面积约为25.2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视频1个,整改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1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