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安监管罚(2018)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2月02日对你(单位)涉嫌你(单位)2018年1月23日,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未提供电工刘瑞华特种作业上岗证;2.刘瑞华未参加三级教育培训并记录;3.未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告之从业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你(单位)2018年1月23日,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未提供电工刘瑞华特种作业上岗证;2.刘瑞华未参加三级教育培训并记录;3.未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告之从业人员。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18年1月23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 2、2018年1月23日(宁)安监管责改[2018]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3、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珠询问笔录1份共2页 4、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刘瑞华询问笔录1份共2页 5、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机关于2018年02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该公司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存在从轻情节适用《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11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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