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5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541号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65D(1/12)住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冯金荣案由: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案2019年9月10日,本局大洋中队接到12345市民热线举报,投诉当事人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与河阳路交叉口西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底承建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与河阳路交叉口西侧悦景台公寓项目,于2019年6月开始开展施工事宜。2019年9月10日晚之前,当事人未经审批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与河阳路交叉口西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被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2019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夜间施工,且未采取相应环境噪声防护措施。2019年9月14日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所属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进行环境噪声检测。2019年9月16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911号。当事人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期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2份,证明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与河阳路交叉口西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且在2019年9月17日12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9月16日,向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911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9月17日12时前及时停止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与河阳路西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夜间施工行为,并消除环境噪声污染影响。3、调查笔录1份,证明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当事人是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7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冯金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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