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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进行装卸混凝土有损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49号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65D法定代表人:冯金荣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案由: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进行装卸混凝土有损道路案2019年7月25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府园南路府城临海公馆项目施工现场装卸混凝土有损道路的行为。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7月25日下午,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府园南路府城临海公馆项目施工现场装卸混凝土,装卸过程中有混凝土掉落,污损路面约6平方米,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609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装卸混凝土并清理路面。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1份,证明当事人在道路上进行装卸混凝土有损道路行为的时间、地点等事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609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7月25日17时前停止装卸混凝土并清理路面。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此次在道路上装卸混凝土有损道路行为的当事人是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在道路上进行装卸混凝土有损道路行为的时间、地点等事实2019年9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24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府园南路府城临海公馆项目施工现场装卸混凝土有损道路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为此,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7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冯金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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