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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71号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65D(1/12)法定代表人:冯金荣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案由: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2019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和河阳路交叉口西北角施工建设悦景台公寓房地产项目,在该项目工地外围擅自搭建施工围墙,占用城市道路。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3392号,责令其改正。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7月22日,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和河阳路交叉口西北角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外围擅自搭建施工围墙,占用城市道路,占道长220米,宽0.4米,面积88平方米。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3392号,责令其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2日发现该违法事实,证明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339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办理相应审批手续。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等事实以及其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整改的事实。2019年8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24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9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冯金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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