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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及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16号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号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65D(1/12)住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冯金荣案由: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及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案2019年7月1日,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北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未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及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本局于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3439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逾期未改。因其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及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7月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底承建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北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在未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且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对该处项目工地开始开展施工事宜。2019年7月1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439号。当事人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2份,证明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北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及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且未在2019年7月8日12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7月1日,向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439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7月8日12时前及时对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北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3、调查笔录1份,证明未在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且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的行为当事人是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9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冯金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