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141号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65D(1/12)住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冯金荣案由: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案2019年8月4日,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北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本局于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358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逾期未改。因其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8月6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底承建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北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在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对该处项目工地开始开展施工事宜。2019年8月4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585号。当事人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2份,证明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北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2019年8月5日12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8月4日,向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58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8月5日12时前及时对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北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清洗,并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3、调查笔录1份,证明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的行为当事人是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当事人未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北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2019年8月5日12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当,本局认为,当事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北侧悦景台公寓项目工地保持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9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冯金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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