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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赣丰)市监(商)罚决〔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1
    决定机关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邬洪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