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05****550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4民终3104号 |
案号 | (2021)粤0404执5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71219600255】。一、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5,900,926元; 二、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管理专业工具费43,397.26元; 三、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每期项目管理费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以402,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2)以1,141,93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3)以1,377,89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4)以1,554,6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计算;(5)以1,424,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前,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8,364元,由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2元、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26,6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众一伍德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负担3108元、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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