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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05****550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40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0404执38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71206601557】。一、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1163683.87元; 二、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31163683.87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珠海市裕珑石化有限公司对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334元,由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珠海市裕珑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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