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05****55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404民初74号
    案号 (2019)粤0404执18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涉案工程共计一个,即500万吨/年重油综合利用项目B区储罐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该工程结算审核造价为人民币6,054,334.74元,被告已付工程款人民币2,215,090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3,839,244.74元; 二、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同意分期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3,839,244.74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35,697.9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51,773.42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51,773.42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200174775405949271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扬州江都城区分理处; 三、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发票6,054,334.74元,原告应于足额收到被告支付的前两笔工程款后的1个月内向被告开具工程款增值税发票6,054,334.74元; 四、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权利主张(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54元,由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若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则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