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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05****55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404民初67号
    案号 (2019)粤0404执1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19-10-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涉案《珠海宝塔海港石化烯烃项目二期500万吨/年原料预处理装置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期拆除门楼、广告牌工程》、《二期变压器、电缆拆除安装、2号库房电缆配电柜安装工程》三份合同项下的工程,经最终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13,040,455.71元,被告已付工程款人民币10,482,485.06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557,970.65元。扣除原告应支付的水电费共计人民币543,541.33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014,429.32元;二、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7,214.66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最迟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007,214.66元,两笔款项均支付至原告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中支行账号:32001747752059999927;原告于收到第一笔款项后1个月内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人民币9,065,122.41元;三、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权利主张(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于收到上述全部工程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本案项下对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1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若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则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履行上述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外,还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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