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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字[202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平湖市耀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及时改正,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平湖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5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7
    决定机关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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