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字[202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经营住宿场所服务期间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应处以警告,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7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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