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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当湖)行罚决字[2020]003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耀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17日,平湖市耀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查获,平湖市公安局责令其立即改正。2020年1月17日,该单位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员工向德芳未按规定查验8507号房间住宿旅客马某某的身份信息,后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0
    决定机关 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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