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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字[2019]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耀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市耀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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