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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66****4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5民初194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4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19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819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9800元。四、被告叶小珍对被告珠海联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三项律师费损失中的17356.65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6954669。)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8元,保全费1820元,鉴定费3900元,合计10708元,由被告联进公司、叶小珍负担5808元,由原告恒久公司负担4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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