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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民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28095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20号
    案号 (2015)京执字第00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4
    发布日期 2015-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兴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664000元(其中已扣除保证金2940000元);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兴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月14日的逾期利息7837.81元,以及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自每期租金日次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兴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0元;被告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王民良对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王民良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上海兴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079元,由原告上海兴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21元,由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王民良共同负担99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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