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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新伊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遂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893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22民初3258号
    案号 (2018)皖1522执5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5-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胡宇借款本金1688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息随本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讫。 二、被告刘凯、年艳、江从九、胡丽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80元,由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刘凯、年艳、江从九、胡丽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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