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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综执罚字[2018]6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和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588号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厂区内开工建设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科技大楼二期、连廊和水泵房项目工程并使用至今。经调查,该项目施工单位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总建筑面积为1442.57平方米,工程合同造价为3076213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协议书、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书、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施工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和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零柒佰陆拾贰元壹角叁分整(¥30762.13)的行政处罚;对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4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